行为人误以为女方为已满14周岁的妇女而经其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7:27:18
误以为女方已满14周岁,而且从客观上看该女人的确长相成熟,打扮成熟。没有明知的这一条件是不是就不构成强奸罪了?
能不能构成认识错误里的事实错误?事实错误里的对象错误?如果构成这种认识错误能不能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如果能够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就不构成犯罪了吧?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7日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只从主观认为长相与打扮成熟,并没有验证身份证这一客观事实,那么肯定构成了犯罪。

但有一点,除非,你可举证出对方的确存在过错,如假身份证等。可以凭此作为你的一个突破口。

要不然,就算是自愿,亦论奸淫幼女之实!

另,很明显地,你有主客混淆的问题!

主观与客观都分不清!

这样也是犯罪!!!只要对方未满14岁不管对方同不同意你都犯罪了!!!把屁股洗干净坐牢吧哈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