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开庭审案,法庭将资料全部返回派出所调查,请问是好还是坏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6:41:24
一个朋友被告了,要被判刑,但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开庭审案,已经几次将其资料全部返回当地派出所,重新收集证据.这种情况下,如果很久都证据不足,那我朋友不是要一直被拘留到找到证据为止吗?

检察院提起公诉,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当然有利于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
  刑事诉讼,对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如果搜集调查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行为人无罪,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有罪,推定行为人无罪。行为人自己,不需要“自证无罪”。

不一定是好事,也不一定是坏事。,侦查期限的限制。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是2个月。你所说的案子,其材料是检察院退回公安局的,不是法院。一般退回重新收集证据在刑事法律上叫“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有以下规定: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 下列案件在上述的期限内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利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的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上述(1)、(2)延长期限届满,还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公安机关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重要案情和延长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法决定。
(4)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审理。
(5)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