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在洞穴探险中,地基崩溃,洞口堵塞,但能与外界进行通讯联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8:57:20
联系结果表现,挖开洞口需要20天,但三人所携带的粮食只够生活5天。于是,甲提出,三人抽签决定输赢,两位赢者杀死输者以其肉维持生命。乙、丙表示同意。对应否付诸实行,他们征求了救助人员的意见,但是没有得到答复。其后通讯中断,待第20天挖掘成功时,甲由于抽签失败而被杀,乙、丙以其肉维持了生命。试问其他几人是否需要对甲的死亡承担责任。

乙、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中国,除了当事人自杀和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剥夺公民生命权外,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即使当事人同意)。
公民的生命权利是一样的,没有高贵和低贱之分,抽签失败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

b hui

甲由于抽签失败而被杀,即使是自己的意愿让别人杀死,也是要负刑事责任,比如中国的安乐死,如果是医生协助的话,医生要负责任的。其实应该是抽签失败的人自杀,那乙,丙才不会负责任。

承担责任,除了国家的执法机关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生命

这个问题太荒谬了,不可能是事情嘛。讨论一个没有可能的事情有意义吗??????答案是肯定的: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