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的定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0:38:28
民事诉讼法179条在森的条件里有(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传票的定义是什吗?
我知公告送达是合法传唤程序单属于传票吗?
如果公告送达也是收到了传票,未经传票传唤是怎样的情况(且不违反法律程序)?
不要光回答定义。。。。主要问题在公告送达上阿

法院传票是指由原告准备、由法庭下达的用来通知答辩人其被起诉信息的法定文件。
  通常情况下,法庭传票要求答辩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应,或在小额钱债法庭中,该答辩人可以仅在法庭传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参加法庭听证审理,同时答辩人也可选择对法庭传票不作任何回应,即任由法庭下达缺席判决,但其需要承担输掉该诉讼的风险。

公告送达是送达传票的一种方式。
对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传票,采用公告送达。采用了公告送达就不会出现 “未经传票传唤”的情况。
我也理解了你的意思,你意思是说既然公告送达等于就是送达了传票,怎么会出现“未经传票传唤”呢?
其实是你没有理解民诉第179条。它说的是可以被发回重审的情形。
举个例来说明,我们法院有一起案子,现在需要向当事人送达传票,但是由于找不到当事人,所以就没有送达,而且我们也没有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这时我们就构成了民诉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情形,属于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了。这时如果当事人将此案上诉或者申诉到高法,我们就会因为违反民诉第179条而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是要被发回重审的。
民诉第179条本身就规定了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是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所以,就不存在公告送达后还出现未经传票传唤的情形。

公告期过了以后,被告仍然没有到庭,那么就会缺席判决。
你所说的179条第11款,是针对法院没有经传票传唤的情况,比如电话通知,短信通知等,公告送达也是传票送达的一种方式。

传票是法院向双方当事人签发的法律文书。告知权利义务等等。
公告送达的对象是不能通过传票送达的当事人,例如一方当事人在外地或者失踪,无法通过传票方式送达时,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有一定的期限,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视为已经送达到对方当事人。
对于原告方,如果收到传票或经公告送达后而没有出庭,那么将被视为撤诉。
对于被告方,如果收到传票或经公告送达后而没有出庭,那么将缺席判决。

律用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传唤民事当事人、刑事被告人等出庭的一种凭证。有刑事传票和民事传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