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公安部门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17:30:57
我在2005年期间,帮公司财务打过一张2万元的押金条,并签上自己的名字。2006年我离开公司后,债务人去公司又重新打了押金条。2008年我原公司的老板被公安部门已诈骗罪立案,因我打过条子,也成为共犯。我想请问一下,公安部门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照理说,你打的那张条子在你离开后债务人去公司又重新打了押金条,它就失去了它的债的约束力,公司应该收回你打得那张押金条或者当事人确定它失效,重新打了押金条有效且是公司行为,则你打押金条的行为不再具有债的约束力。你是否共犯,主要看在你打那张条子时你已什么身份去打条子,同时还要看你打得那张条子是否合法。如果那张条子本身的内容(即所约定的权利义务)非法,那你就是共犯。如果没上述内容的非法,则你打得那张押金条不再具有约束力,则你不是!!

债权债务不属于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