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归谁?效力如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3 02:28:12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谁?为什么?
(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

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孳息的所有权归属原物所有人。

马驹为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对于孳息的所有权,在民法理论上存在母物主义和控制权主

义,所谓母物主义,就是孳息归母物所有人所有;所谓控制权主义,就是孳息归控制权人所

有。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孳息的所有权归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的规定实采控制权主义,但对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原物所有人。本案中,甲将母马出质于乙,乙为母马的控制权人,但甲仍为该母马的所有人,故小马驹应归其所有。

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以及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

依民法原理,马鞍、马鞭为马之从物,所谓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从物是附属主物起作用,并在物理上独立于主物的物,马鞭、马鞍为马之从物。小马驹为马之孳息,依《担保法》第68条、《担保法解释》第91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因此,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马鞍、马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