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问题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5:45:17
李某、徐某、孙某拟共同出资3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甲,其中李某以房产出资,价值15万元;徐某以一辆汽车和设备出资,价值8万元,孙某以7万元现金出资。该公司章程规定,各出资人首次出资认缴额的15%,余下部分各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陆续交清。聘请了吴某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管理日常公司事务。一次,吴某代表公司与另一商家签订了一份合同,由于当时未携带公司公章,合同上仅有吴某的签字。由于此项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明显不利,李某、徐某二人提出,此项合同没有得到公司的认可,纯属吴某个人行为,合同不成立。孙某表示欲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李某、徐某认为公司正需要资金的时候,不同意李某转让其股份的想法。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合法?
(2)吴某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孙某是否可以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怎样转让?

1、不合法。
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30%,30万*30%=9万
案例中只有7万。(公司法27条)
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余下的两年之内缴足。案例中为15%,余下为三年交情,不合法。(公司法26条)

2、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或者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代表权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50条),本案中,吴某代表公司的行为超越了公司授权,但是对方当事人并不知晓(推定不知晓,要推翻推定的事实,由推翻人负举证责任,即要公司甲证明对方知晓),所以该合同有效。

3、可以转让。孙某转让股份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购买该股份,其他股东同意的,在相同条件下,原股东可以优先购买。(公司法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