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共享器产品是否合法,广电部门是否有权干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5:53:00

用户付费收看电视节目
并且电视信号已经作为商品 有明码标价和交易环境
擅自共享信号给 1住户之外的自然人使用
属于偷窃行为

广电信号传输协议上 也有明确规定 用户是不得擅自按插信号分流器 类似共享器
尤其是将信号引入其他住户的行为
是违法的

科技以人为本,作为一种新生的电子产品走入市场,共享器也不例外。它对人的日常生活能够起到方便性的作用。俗话说:存在就是合理。本产品市场巨大,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税负收入,直接带动多种产业良性发展,如果说这种产品的存在不合法,那这个世界就找不出合法的产品了。
“电视”作为党和国家的宣传工具进入到每家每户,用户为了更好更方便的收看使用,有权决定自己的使用收看方式。广电部门作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他卖他的机顶盒,你卖你的共享器,互不牵连,个得其所,最终的选择权还是在用户。用户愿意买,愿意使用与他无关,这跟国家法律也没有相抵触。就象你购买DVD、电视机不需要经过他们批准,他们也无权干涉是一个道理。利用自己室内的有线电视网络线路,组建自己的影音共享中心,更是符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倡的“节约合理使用资源”的战略指导原则。当然,户外的有线电视线路您是千万不能够去乱动的哦,以免“授人以柄”自若麻烦,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