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事主体的平等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6:58:57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础,没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自然人自出生之日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自有效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的业务性质不同,具体业务范围不同,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平等的。具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使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如果他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在一定的财产关系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也处于平等地位。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需要指出,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和法律地位平等,不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平等。根据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国家经济的主体,说明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不同所有制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具体体现在行政法和经济法中。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的民法对财产的保护方法,主要是返还被侵占的财产、赔偿损失等,并不因为民事主体的所有制性质不同保护就不同,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同。

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只有以民事主体的面目参与社会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才由民法调整。

一个错误的概念,当然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