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1:24:37
2005年12月22日--2007年12月23日和单位签定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2日-2008年12月23日有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2月8日单位发出以合同到期为由不再续签,应该是一个月还是三个月的经济补偿?我问了几个律师朋友,他们多说三个月的补偿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单位说只给补一个月,那位高人指点下? 万分感激!

1个月 什么律师 单位和你是到期不续签 也不是没到期解除

以前终止是没补偿的 现在有了 还有就是你们当地有没有

对08年前的年份有说法 天津是1年要给半年的 如果没有就是1个月

我不是律师 律师也要懂这块才能讲话 误导你打官司 他挣钱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天津劳动局的政策。
1、2005年12月22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依天津市政策,按照你2006年的年工资总额除以12做为月平均工资,此段时间依《劳动法》为准,即工作满一年给补偿一个月,整年计算后不足一年的也要给补偿一个月,所以应该给2个月补偿。
2、2008年开始依《劳动合同法》为准,以2008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补偿,满半年不足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不满半年的给半个月补偿,所以也应该给你一个月补偿。
所以,你的补偿是2个月2006年的月平均工资和1个月2008年月平均工资。

3个月补偿没有问题的,就算申请仲裁也是你赢。

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一般来说是用人单位是给1个月的工资补偿!但同时你应该可以领取失业保证金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