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没续约是不是能要求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7:14:01
我是2007年6月底进入公司的,转正后签订合同为2008-12-31号到期。现在手头项目马上就要做完了,公司也有意不续约,但是不会说辞退,可能会告知不续约,让人2009年1月1号走人。请问公司需不需要给我赔偿?补充:到今天公司也没有提续约的事。

楼主,如公司在合同终止期提前一个月通知了你不跟你续约的话,那就不用对你作出任何经济赔偿,如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就终于止合同的话,那按照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四十六和四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应该赔偿你一个半月的工资,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不用赔偿~

在国内实践中,如果公司不提前通知你续约,默认视为不续约~【或许那几位都在中科院及其下属或石油、铁路、电力等黄金企业上班。。。那没办法比的】

当然你也可以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机关,如果公司不给你一分钱赔偿,你去投诉看看~~~

毕竟LS的几位是绝对是刚正不阿的好筒子,中国企业的现代化改革就靠你们2位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下面的2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所以公司要给你经济补偿。补偿的方法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该公司应该给你的补偿是2个月。

不用,因为签合同是双方都同意的事情,但是一般来说公司应该提前一个月履行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