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一个案例,希望大家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9:48:16
王某80岁,三年前因脑血栓瘫痪在床,丈夫早逝,只有一个儿子张某现已经成家。三年前,为照顾老母亲的病情,儿子张莫为母亲雇佣一个保姆李某,在李某的精心照顾下病情明显好转,甚至能下地行走,为感谢李某的照顾 ,王某给李某买了价值5000元的电视机。张某得知此事后,十分不满母亲的行为,认为李某对母亲的照顾是分内之事并且自己已经按月支付了工资,李某不应该在额外收下电视机,甚至还怀疑母亲年事已高,做事糊涂,受到唆使后给李某买电视机,因此儿子来李某家索要电视机 ,遭到李某拒绝,随后张某将李某述之法院,张某能要到电视机吗?? 请用法律知识解释一个,尽量详细点,谢谢
最好在详细点,这是我们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老师留的作业,我也不是学法律的,这些专业的语言不会用,希望大家帮帮忙,能多写就多写。万分感谢,给80分

解答如下:
第一,王某虽然年事已高,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意志不清,也就是说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相应的法律行为。
第二,王某将电视赠与李某,李某表示接受,双方之间产生赠与合同关系,该关系有效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因此不存在无效情节。
第三,按照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物所有权转让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其近亲属无权撤销。李某已经接受电视机,电视机的物权已经转移给李某,张某不具有法定撤销权,因此其无权要求返还电视机。

如果张能证明自己的母亲为年事已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她的赠与行为是可撤消变更的,否则的话,赠与是母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即为有效,李能得到电视机。

张母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的人,那么对李某的赠予行为合法有效,张某对此无权主张要回电视机。

此案关键:张某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的话,赠予有效,不是的话(如老年痴呆、精神病患者等)则无效,做为法定监护人,张某有权要回此电视机。

除非确实能证明老太太是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买的电视机,不然,老太太的行为就属于自愿赠与,在法律上有效!谁告都没用!有效赠与并不是说拿了工资,什么份内之事就能取消的.两码事.我想,这样的诉讼是原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