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12月20日到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6:55:55
我与公司07年12月20日签定劳动合同,2008年12月20日到期,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今天通知我让我19号去办理离职手续。请问有赔偿吗?

有1个月的补偿。合同到期不用通知。但是如果是单位不与你签,应该补偿你工作1年对应的1个月工资。如果单位维持合同条件不变你不续签就没有补偿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应当按照你从2008.1.1到2008.12.20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工龄,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并没有规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提前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提前通知的约定就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就不需要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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