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的劳动争议 高手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0:37:05
问题描述如下,请高手仔细过目后指点。
一、公司情况
1.成立日期:2008.4.9
2.营业期限:2008.4.9-2018.4.8
3.执照有效期:2008.8.13-2018.4.8
4.于2008年3月已开始招工
5.约定每月10日发放报酬
二、本人情况
1.2008年7月1日毕业
2.2008年3月29日进入该公司实习
3.2008年9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1年,2008.9.10-2009.9.10,待遇为基本工资+各种补贴3760元,未订试用期
4.2008年11月7日提出辞职
三、双方关系及各种情况
1.4、5、6月份的实习工资为500元,当时为在校生,不受劳动法保护,已无计可施。
2.7月份的工资为1000元是否合理?本人与公司协商时公司称当时我转正,不过转成业务员,我见习期的职务是见习经理,能否要求按之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补偿。
3.8、9、10月收到汇款、现金每月3000元,未及时缴纳社保基金及个税。我以该理由能否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半个月。
4.目前社保基金已补缴,但缴纳基数公司称以7月全额收入来定,是否合理?应当如何?以本人情况,实际缴纳哪几个月?
5.退工单写2008.7.1-2008.10.31绝对不合理,该如何?
6.哪段时间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偿?
7.退工单开具日期为2008.12.15,从解除劳动之日到12.15这段时间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按失业保险金算?
8.劳动合同上的工时制为“综合计算”,具体为周一到周六上午(周六上午为3小时,平时8小时),加班费如何补偿?
四、其他
与公司协商时,总以政府办事效率低,公司没办法为理由推卸责任,仲裁会不会吃这一套?
我已打算仲裁,具体的赔偿数额是由谁来计算?需要自己算吗?
仲裁是不是要上法庭?(比较无知)
烦请高手指点,回答请条理清晰,必有追加。

看来问题比较简单但太多,简单解答:
1:不是问题。2:合理3:不可以。4不合理,以实际收入为准。5让他重写。6那段都不可以7:不行8:每周按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工资收入/174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费按小时双倍补偿(扣除已给付的)

与公司协商时,总以政府办事效率低,公司没办法为理由推卸责任,仲裁会不会吃这一套?

不会,有时效规定
我已打算仲裁,具体的赔偿数额是由谁来计算?需要自己算吗?
需要自己计算。
仲裁是不是要上法庭?(比较无知)
上仲裁庭,和程序和法庭相似

这么多的问题,最好到当地律师所找专业律师详细咨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