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著作权”的案例题,请大家帮忙做一下,谢谢!有追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7:08:58
著名学者甲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吾将不久于人世。仅以此绝笔赠吾挚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依嘱咐秘藏之。1991年乙病故,其继承人丙获得该手稿。1994年丙将该手稿借于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时参考。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丁应允。1996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
请根据以上事例回答回答下列问题:
1.甲虽已去世,但是著作权是否仍受法律保护?
2.手稿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分别归谁享有?
3.戊作为甲的继承人,是否有权决定将手稿发表?
4.丁在使用手稿时,应当尊重哪些人的著作权?

1/著作权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即1971+50=2021年,计算到2021年的12月31日;人身权中除发表权外没有时间限制,由其继承人进行保护;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在作者死后50年后丧失。
结论,甲的作品之上的著作权仍然在保护期内。

2/手稿的所有权,是实体物的权利,归手稿所有者。甲生前将手稿赠与乙,赠与行为有效,乙对其实体物有所有权;乙死后,根据继承法,丙享有手稿的所有权。手稿著作权,并不随着手稿转移,仍然归甲的继承人,即戊所有。

3/根据甲的生前声明,不得发表。实施条例十七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此案例不适用这一条。因此,甲的继承人,戊并不能以继承人身份来行使发表权。无权决定发表。

(但是,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办法控制戊的发表行为,甲已去世,没有了主张权利的人;好在此案中,丁的行为是内部资料的刊印,勉强可以算是未公之于众,发表权控制的行为是公之于众。这个案例在此处才有点意思。)

4/丁要注意的是:
尊重作者的其他人身权,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相关的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要经过戊的授权并支付报酬后才能使用。

内部资料的名义复制,就要注意发放范围的合理性。

匆忙作答,不妥处,请高手指点。

1、著作权在著作权人死后第50年解除保护,当时还在保护期。
2、所有权归丙。著作权归戊
3、戊无权,发表权是人身权。
4、尊重甲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可由戊来执行)以及不对外公布的权利。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