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2: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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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于1997年8月购得一套四室两厅的房屋,因嫌离工作单位较远,决定卖掉。1998年5月11日,与骆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骆某一次性交付房款110万元。5月20日,骆某搬迁入住。但常某一直认为卖价较低,拖着不办产权登记手续。1998年6月,常某对欧某说,按现在的行情,我那套房屋可卖130万元,骆某捡了便宜,所以没给他办理产权登记,我们有多年交情,愿意优惠你10万元,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你,并保证你得到产权。而欧某对骆某素有成见,便欣然同意与常某签订了书面合同,欧某付款后,常某即将产权登记于欧某的名下。此后,常某通知骆某,房屋已另卖他人,要求其搬出,而骆某拒不退房。于是常某以骆某为被告,请求其返还房屋,向法院起诉。
问题:
(1)简要分析常某、骆某之间与常某、欧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依据。
(2)假设骆某万般无奈,找到正在大学学习的你为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你所学过的法律知识及上题中你对本案的分析,请你依据本案现状帮助骆某设计维权的方案。

1、常某与骆某签订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常某与欧某签订合同无效。
《合同法》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2、根据常某的诉求,针对性的提出自己的意见,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常某签订的合同成立并生效,要求常某协助办理产权证,并要求常某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常某和欧某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