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2009年3月错误写成2008年3月,合同还有效力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6:29:29
我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交了定金,接着签定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对方向我交付房屋的日期应为2009年3月,可是却错误的写成了2008年3月,(几份都错了,我们双方都没有发现)。

而该合同的签署日期为2008年12月

现在卖房人提出说合同有明显瑕疵,不可执行,是属于无效合同,要求撤消合同,

我们的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吗?
谢谢,还想请教一下,
那我的这个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还是可撤消合同?
应该是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如果是无效合同,是需要到法院去认定为无效合同?还是就把这个合同当废纸放一边就好了?谢谢
对于第二个问答:合同中,没有相对应的词句可以确定日期,比如“60天后交付”等文字供推断。

现在到底这个是无效合同还是有效合同啊?头痛了。对方可以说应该上2018年交付,那就遥遥无期了。

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的解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目的、相应的词句等进行解释,但不会认定该合同无效。

合同的签署日期为2008年12月,而合同中相关事宜的重要日期却误写为2008年3月,此合同的日期倒置存在重大瑕疵,故不能生效。应重新签署新合同。

我则相反,我的合同没有约定对方付款期限,现在被对方拖着,怎么办?
是否可以作为可撤消合同,向法院申请撤消?

你的这个看起来应该是可以双方协商更改啊,如果协商不成,是否可以做为可撤消合同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