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终止全部在职职工的劳动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21:35:35
我是四川省西昌市丝厂的职工,1992年进厂,现将破产清算小组的公告摘录如下:经人民法院受理,于2001年11月进入破产程序,由破产清算小组依法全面接收管理其人、财、物。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截止2008年12月31日,终止西昌丝厂全部在职职工的劳动关系。我们厂的具体情况是:90年筹建,92年开工,96年停产;98年重新开工不久又停产。2001年11月进入破产程序,2002年宣布破产,由破产清算小组全面接收。从2004年起每月给126名在职职工发156元的生活费至08年12月。我们丝厂占地57亩左右,现在的价值超亿元,土地还没有卖,是市政府筹措其他资金1270万对我们进行安置。2008年12月17日下午张贴的公告,在缴清5险之后,按每人每年800元进行安置。我们在12月18日上方之后,对破产清算小组的答复非常不满意。现在我们的问题是:
1. 破产清算小组的回答:丝厂已经破产了,现在是法定强制解除劳动合同,800块一年已经是够高的了。企业破产了,土地是国家的了。请问这种回答有法律依据吗?丝厂的土地跟我们126名职工没有关系了吗?
2. 98年至04年的工资按156元的生活费进行补发,这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3. 没有安置费,没有住房公积金,没有经济房.廉租房.安置房的相关政策。因为丝厂没有建职工住房,享受不到政策的规定。这又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4. 失业救助金要等我们再次失业时才能领取。因为现在我们都在外面打工。这个回答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5. 02年破产后,车间的设备,职工宿舍被拆了变卖,车间库房用来出租收取租金。我们职工有权知道这些收入的去向吗?
6. 破产前后的财务状况是否应该进行公示?
7. 在破产前后和要进行安置前后是否应该开会告之职工?清算小组的回答是没有必要。
请各位专业的人士指点赐教,我们要是在12月31日前拿不出具体的书面材料上交,市政府就要按公告的内容给我们买断工龄了。我们126名职工谢谢您了。

依照新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企业依法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至于土地使用权,应该不纳入破产清算范围。
国有企业破产安置各地政策均有不同,要看你们所在县市具体什么政策。不过企业没有拖欠工资保险等费用,职工并不是债权人,破产前后财务状况应该不必通知你们。
哎,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还是要付出一些代价的,苦了你们这些前辈们了。

真的很想帮你````,可是我对法律真的不是很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