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官司求助大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7:21:51
我父亲七三年还没成家前在县城路边购置了一份房产,当年购房契约是这样写的:“立卖房屋。。。。三间。。愿亲自卖与汪德双名下(我父亲)实值卖价钞洋叁佰零捌元整,其范围为。。。。。。此是双方情愿并无压迫后无返悔自卖后交吴姓(我祖母)永远管业别姓不的异言。。。”。因为当时我父亲在外地国营矿山开矿所以锁了一句吴姓管业。

一九七四年我父亲以自己的名子交了契税投了证留有一份契税表。到了1987年全国房屋普查登记,因我父母上班不在家,祖母在家时登记为她的名子了,随后在房产局档案室留有我祖母名子的二份房屋普查表、一份房屋所有权草证、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日期均是1987年10月8日,但四份表上没有房产局的任何公章(我父母当时不知道有这四份表存在)。时间到了一九九0年我父母拆掉了原来的旧房子修建了三屋楼房并将一楼临街地方设为门面出租,九二年分别向国土和房产部申请了《国土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间82年我父亲从外地调回本县工作,祖母一直同我父母住在一起,到2004年7月祖母去世,这期间12年祖母对房子没提任何异议。二OO六父母以赠予的方式让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我名下。

时间到了二OO八年初,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地经济价值升高,我便决定改建,于是拆除了原来的三层楼房,准备建高楼,当楼修建到一层时,这时我伯伯和姑姑跑过来阻工不准修建(伯父63年当兵复员后分配到外地工作, 姑姑无业就在本地闲着),并拿出到房产部门复印出来的我父亲的购地契约和1987年的那四份表称那块地是我祖母购买自己应有遗产。

并对二OO六年过户给我的《国土使用证》和原一九九二年国土发的《国土使用证》不服,向市里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市法制办根据地契认定该房子和地是我父亲购买不予支持。

随后其上诉到县法院(其法院里有特殊关系人)进行行政诉讼,并找到一些关系好的亲戚帮他作证讲房产是我祖母所购。随后县法院根据地契内容有“自卖后交吴姓(我祖母)永远管业别姓不的异言”和房产局复印出来的四份表认定该地是我祖母购买的,加上我一九九二国土办理《国土使用证》时有程序上有瑕疵,法院决定拆消我土地使用证,要求国土部门重新确权。
我现该从哪几方面观点上诉?

1.地契中“愿亲自卖与汪德双名下(我父亲)实值卖价钞洋叁佰零捌元整”可以认定实际购买人为汪德双。
2.即便县法院根据地契内容有“自卖后交吴姓(我祖母)永远管业别姓不的异言”和房产局复印出来的四份表认定该地是我祖母购买的,然而一九九0年你父母拆掉了原来的旧房子修建了三屋楼房,九二年分别向国土和房产部申请了《国土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12年你祖母对房子没提任何异议,可以认为你祖母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你父母。但文中对九二年是以谁的名义分别向国土和房产部申请了《国土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交代,如果是你父母的名义,那么后来将土地使用权赠与你就没有异议。
3.2008年新建工程,你没有向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从建设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吗?要知道国有土地是有偿使用,如果你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如果你一九九二国土办理《国土使用证》时有程序上有瑕疵是指从你祖母名下转让到你名下,且没有你祖母的签名,那么就不能说你伯伯和姑姑对于该地块没有继承权。
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