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问---试用期内被辞退能得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9:27:54
我来这家企业刚两个月,现在企业裁员,首先裁的是试用期未满的。老板当然是想按正常离职来办,请问这样能按n+1得到赔偿吗?

首先,你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看看自己的试用期是不是两个月;
其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看看单位有没有上述违法行为。
最后,如果单位约定的试用期合法,且没有违法行为,被辞退就没有经济补偿金。

不能!

试用期内辞退,公司可以无条件、无赔偿辞退,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需要给任何补偿。

PS:除非你公司合同上的试用期是不合法的,比如试用期时间超过6个月。不过你只工作了2个月,应该是不可能出现这个情况。

再PS:如果你老板有人情味的话,也许会给你封个红包,但这个完全是看你老板的为人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

不能,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什么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就看老板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了。

如果以此理由当然需要补偿

有合同就好办。有吗?按合同来。你要明白你是受保护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费;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个问题我认为主要看企业以什么理由和你解除合同,如果理由不充分经济补偿金应该有,“1”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