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合同续签事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7:14:39
我想问一下,我的合同2009年1月11号就到期了,如果企业在之前没有跟我说明是否续签,那么要多长时间才能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还有合同到期了,要多长时间内续签才不触犯劳动合同法?假如2009年的1月13日我还在上班,那么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企业要在1月13号不跟我续签合同,那么我之前在公司已经工作了1年零6个月应该赔偿多少的工资。还有的是,我2008年11月12号才签了一份只有3个月的合同,那么企业不跟我签约是赔偿我半个月的工资,还是把之前工作的时间都加上去?麻烦你们帮我解决,谢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即合同到期日,继续在原单位上班,则该到期日即为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之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在到期日后一个月内应签订劳动合同。
3、2009年1月13日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此,在符合第四十六条要求的情形下,应按工资标准补偿2个月工资。
5、同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因此,应把所有的工作时间都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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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9/1/12起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三、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你的,需再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四、解除合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