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劳动法问题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2:38:04
本人从7月11号进职一家公司,入职时只办理入职手续,其它合同没鉴,到12月公司拿出一份临时合同,要我鉴,是试用期,7月11到2009年1月31号,下面有很多霸王条款,所以没签,我稍稍把它丢进垃圾桶,后面公司也没有跟进此事,12月28号因公司生意不好,把我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三天后我就接到公司就我去办理理离职手续,理由是工作能力不行,请问这样公司辞退我,我去仲裁保障部门告公司,公司会对我补偿吗?谢谢
问题补充一点,我有公司的工作证,还有办理离职的手续。

根据你说的情况,解答如下:
1、你与单位构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你们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
2、单位最迟应当在你工作满一个月后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其未签订合同,应当自你工作满一月后支付双倍工资。
3、单位是否为你缴纳了社会保险,如果没有,单位的做法也是不对的。
4、公司辞退你的理由不成立,且未尽到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
5、单位无故辞退你,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补一个月),根据你工作时间,可以补半个月工资。

准备好证据,比如同事证言、工作证等,和单位谈不成则申请劳动仲裁。

新的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 企事业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你其实没和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也就不和公司存在劳资关系 不管出于何种理由解聘你 你都没有直接证据起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