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还能续约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3 01:03:05
我跟我的先生在同一个公司上班,是在单位认识结婚的.
我们今年的合同期都是09年1月31号08年9月,由于公司经济不景气公司裁员,我先生就离开了,当时我是在哺乳期.
现在我的哺乳期已经过了,而且到1月31我的合同期也到了,我现在担心的是公司会不会不跟我继续签合同的问题.
请问,像我们这样的情况公司可不可以跟我终止合同?
谢谢!!

对于女性而言,如果不在孕期、哺乳期的,劳动关系不受特殊保护。你的哺乳期过了后(注意,哺乳期为小孩年满一周岁,如果没有满一周岁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公司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是公司应当对你给与经济补偿金。如果你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前进入公司的,到2009年1月31日离职,公司依法应当给与你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你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则经济补偿金为1个月工资。

你的问题就是答案,既然哺乳期到了,公司到时可以依法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不过应该给你工龄补偿。即半年以下半个月工资,半年以上或1年1个月工资。

上边的说法已经很清楚了!!

按新劳动法的规定,女性在孕期、哺乳期、产期,单位是不能解除合同的,如果合同到期的话,期限要延迟到你哺乳期结束才能和协商是否签约或者是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