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49条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7:17:02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的规定。
  本条是参考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出的规定。它表明在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虽然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标的物风险,但并不影响因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如请求损害赔偿。
  在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前条的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打个比方,甲乙签订买卖冰箱的合同,15号交货,20号付款,交货时风险转移。乙收到冰箱后,冰箱灭失的风险就由乙来承担。在16号乙发现冰箱有质量问题,准备17号向甲提出。但在16号夜,一场大火将冰箱全部烧毁。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时由乙承担的,他欠甲的冰箱钱仍要支付。但若他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冰箱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他可以在问题的范围内减少支付的价款,仍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负担风险不影响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买受人又受领了标的物,受领标的物以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影响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比如,甲方卖给乙方一套设备,该设备的附属仪表在交付时就已经损坏,甲方应当就附属仪表的损坏向乙方赔偿。在乙方受领这套设备之后,该设备连同仪表意外灭失,但这时不影响乙方向甲方就仪表的损坏请求甲方赔偿的权利,甲方的违约责任仍然存在。

就是说 尽管基于某种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受人仍可以在出卖人违约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致标的物毁损,那么这种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但即使货物没有了、灭失了,仍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主张卖方违约的责任。

风险转移后属于物权但不影响债权!(违约属于合同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