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关竞业禁止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0:13:04
感谢cqblawyer的回答,您能详细为我解答么?我是做销售的,目前还没有离开我上面所提到的和我签协议的公司(但我合同已与08.12.10到期,目前公司已经给我新的续签合同,我还没有签),我现在正准备去其他单位工作(新单位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有一类,我现在的公司也在生产),因此非常需要确定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希望下面回答的朋友能详细解答,感激不尽!
请问stan99:1.离职后我得等多久才能认定公司是不愿意给我补偿的?是不是公司第一个月没给我经济补偿就可以视为公司没履行经济补偿义务,竞业条款无效呢?
2.按您的建议我可以去竞争对手单位工作,对么?如果我想诉讼这个协议无效,应该在哪诉讼呢?
3.我这个协议是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签的,如果现在出现纠纷是按照旧的劳动法来判定还是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来判定?
如果有再回答的大侠,也请回答一下。谢谢!
第一,如果你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那么竞业禁止条款,已经在2008年1月1日,因《劳动合同法》的颁布而失效。
第二,即便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员工离职后,公司也必须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否则,你完全不必竞业禁止条款。
第三,你完全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走人,不必理会公司的竞业禁止条款。
【补充】1、离职后多久才能认定公司不愿意给你补偿,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原则上来讲,只要公司没有按期给付,也就是你说的“公司第一个月没给我经济补偿”,就应该视为公司不履行竞业禁止的补偿义务,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禁止条款的约束。
2、劳动合同的效力或者部分条款的效力,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你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申请仲裁。
3、新法实施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订立后的履行适用《劳动法》(也就是旧法),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履行和终止、以及终止后的争议解决,适用《劳动合同法》,也就是新法。
参看: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补充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