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过程中,家电和灯泡损坏该由谁负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7:08:47
2008年8月我把一处房屋租赁出去,在合同中这样写到“乙方不得损坏屋内的家具及电器,如有损坏,本着维修的原则,先维修,如维修后不能正常使用,则予以赔赏。”结果在承租方使用过程中灯泡坏了N个,4个月后热水器(2006年3月买的)点不了火,电视机(2007年6月买的)也坏了(承租者说电视在使用过程中突然没了图像,并有一股焦臭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该由谁负责维修?
合同中这样写到“乙方不得损坏屋内的家具及电器,如有损坏,本着维修的原则,先维修,如维修后不能正常使用,则予以赔赏。”
你们说这个损坏是不是包括人为损坏和自然损耗
今天修电视说是电视中的一个什么扫描仪器怀了 电视是2007年6月买的 你们说这个是什么形似的损坏?

一般来说,承租方有义务保持所租房屋内家居和电器的完好。你们合同中也明确了“乙方不得损坏屋内的家具及电器,如有损坏,本着维修的原则,先维修,如维修后不能正常使用,则予以赔赏。”所以,你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
可以看出,你们肯定是有意见分歧了。否则你也不会提出这个问题。从这次纠纷中应该吸取一定的教训:一是合同应更简洁明了“乙方要保持室内家居、电器等物品的完好,如有损坏,自行修复或赔偿”;二是要预收保证金。

协商解决吧.总不能为了这个打官司吧

但原则办事的话

电视 和热水器应该是业主修理 但你也要根据情况 如果他粗暴使用的话哪就得他赔

但至于灯泡吗 谁拿钱买就无所谓了 反证他住着 不换就黑着 还省电呢

呵呵,你家房客真厉害,不过租房的一般都不容易... 协商解决吧.总不能为了这个打官司吧

你的合同不知道约定的可清楚,要是很明确的话,应该是承租方来修的,修不了那就要他赔偿啊

同意楼上兄弟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