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产权转让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0:19:42
案例分析
甲夫妻欲卖房屋,甲妻与乙协商,以10万元谈成,欲办理过户手续,不料产权证放在甲夫单位,而甲夫出差两个月后才能回来。于是,甲妻让乙先交10万元,并将房屋钥匙交给乙,约定甲夫回来后即办过户手续。乙同意,并对房屋进行装修。两个月后,甲夫回来,得知房屋卖10万,认为亏了,不同意办过户手续,却将房屋又卖与丙,而且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丙得到房屋,让乙腾房,乙不允,认为房屋已经是自己所有,丙要房屋没有道理。请回答:
1.该房屋的所有权应为谁所有,为什么?
2.分析两个合同的性质,哪个有效,为什么?
3.谁应承担法则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房屋的所有权应当个数于丙,因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法律规定,物权以不动产登记而生效。

这两个合同作为合同都成立,并且都是有效的!与乙的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乙可以按照合同依法追究甲的合同违约责任,但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与丙的合同则属于物权合同,丙获得房屋所有权。

甲应该承担对乙的违约责任。乙应当给予丙腾房,乙不腾房丙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乙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