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 退还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9 16:47:56
本人为河北石家庄事业单位职工,06年签了5年聘用合同,08年打算与单位解除合同。
合同中违约责任中提到违约金—按河北省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收取。)
1.这个违约金我要给单位么?
2.我提前10月底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12月中旬单位在合同变更书中写的“中止合同”,我个人认为应该是“解除合同”,我是否要在上面签证?
3.在11月和12月中旬本人未在单位工作,单位提出退还本月工资及相应保险, 我是否应该退换?
4.单位要补2008年1月—12月,每月400元补助,如果我办理了合同解除,是否还应该得到这笔补助?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
如果你已经决定了不再继续为这个单位工作,就说明是下定决心的,不会因为钱权的问题影响你的选择,有了这个初衷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对于你已经递交的辞职报告,你只要持有单位已经同意合同中止的文件或者是证明,你的违约问题就不复存在,也就谈不上违约金;
如果你10月底递交的报告,11月份就没有上班,所以后边两个月份的工资待遇本就不是你应该得的,更何况报告递交后一般都有一段时间的审核和人员更换储备期,所以对你走的这么突然,单位没有提出异议,你已经应该知足;
至于补助,你工作的合同期限里,还是应该给你的,当然你可以从你的最后两个月的工资和保险费用里抵消。
其实,从任何一个单位辞职,都不是准备成为敌人,所以,大家散要散的心平气和,不要以为钱的问题争得面红耳赤。你是一个个人,单位一般都不会太难为你,更何况是实业单位呢?!
你说是吧!

要给单位。

你那时解除合同了吗?解除了,得退,没解除,那你那时还是他们的员工,不能退还
是,但要退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