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对支票连续背书的审核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7:10:43
北京地区,a公司给b公司一张支票,抬头写的是b公司名称,b公司想转给但c公司,但无法盖银行留底的财务章,能不能刻一个b公司的财务章人名章,然后支票背书盖章并转到c公司呢?最终收款银行对这个b公司的财务章作印鉴的核对吗?还是银行只核对a公司盖在支票正面的财务章以及c公司的背书章?

核对预留印鉴是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的一道操作工序。

您的这种假设情况有一个前提,即b和c不在出票人a的开户行开户。这样的话由c的开户行发出委托收款或支票截留业务香a的开户行提示付款,银行只能核对a的章。

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票据上的有效印章为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加单位法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章。b的印章按你所说包括一枚财务章,则另一签章一般来说是法人或有权签字人的签章了。现在不盖财务章而换成财务章的人名章,显然是不符规定的。

如果a、b、c都在同一家银行开户,这笔业务肯定被拒付!

一般来说,不管ABC在什么地方开户,收款银行都不需要核对收款单位的印鉴,但你B公司缺少印鉴或其他背书不规范的地方则不会受理,付款银行负责核对正面付款单位的印鉴及其他要素.而本票则需要核对收款单位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