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审民事程序中,法院作出的“驳回上诉”和“不予上诉”裁定有何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5: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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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一审时用的词是起诉,双方为原告和被告,法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时用的是“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二审是一审不服的上诉,所以称诉讼双方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此时法院不同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时用的是“驳回上诉请求”。上诉是诉讼双方的基本权力,不可能会出现“不予上诉”的裁定,这是侵犯诉讼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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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民事案件施行的是两审终审(特别程序、确定婚姻关系效力的案件除外)。
所以,您对我国的民事诉讼规则还不够了解。
此外,既然是一审程序中,一审法院怎么可能出现“驳回上诉”的字眼呢?既然是上诉,必然是二审,逻辑上也不正确呀。呵呵~~

驳回上诉就是不支持上诉
不予上诉?没有这个名词
应该是不予受理吧。
这是对于民事案件一些比如特殊规定的自述案件他人上诉。或者一些不属于法律调节范围之内比如道德问题等。法院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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