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实施劳务派遣规避风险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7:38:03
1.劳务派遣具体可以使企业如何规避风险?意外生产伤害产生的风险,用人单位不是也要和劳务公司共同承担的嘛?
2.而出现人事纠纷的话,是不是由劳务公司承担解决(双方存在劳动人事关系!)?
3.超过一定期限,劳动者和劳务公司之间会不会依法生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关于劳动者的福利保险。为什么说劳务用工就可以使用人单位避免缴纳这部分福利保险?即使没有出台同工同酬,按法律规定,劳务公司不是也应该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的嘛?

谢谢,希望业内人士一一指点哦!
大段粘贴的人请绕行,大家都没必要多此一举!
谢谢sdblgz。
我也是学习HRM的,但是关于劳务派遣这一块我还是搞不太清楚。劳动者既然和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为什么法律法规关于劳资双方的规范调整不到这两者之间呢?比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不是指和用人单位的订立)。而且似乎还有与之矛盾的地方,就是劳务派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今外包和派遣界限似乎模糊得很,有时外包(不一定是人事外包)也需要驻派用人单位的,是不是区别仅限于服从哪一方的薪资管理和绩效管理呢?
我彻底混乱了... = =

1.劳务派遣具体可以使企业如何规避风险?意外生产伤害产生的风险,用人单位不是也要和劳务公司共同承担的嘛?
答:主要是单位通过劳务公司操作来满足单位用人名额的不足.同时用人单位是有义务共同承担的
2.而出现人事纠纷的话,是不是由劳务公司承担解决(双方存在劳动人事关系!)?
答:是由劳务公司承担解决,劳动合同是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的.
超过一定期限,劳动者和劳务公司之间会不会依法生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不会的,界时你可以找另一家劳务公司代理这个业务,
4.关于劳动者的福利保险。为什么说劳务用工就可以使用人单位避免缴纳这部分福利保险?即使没有出台同工同酬,按法律规定,劳务公司不是也应该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的嘛?
答:用人单位只是出于无奈或者是名额限制性来操作的.社保福利保险这部份用人单位是不可避免缴纳的.劳务公司只不过是代用人单位缴纳的操作方式.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我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我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