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囯宪法修正案第二条.第二十条。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那些修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20: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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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宪法第10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根据该条,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
  《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宪法第10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现在已经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分别是 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案,四个修正案的条文在顺序上是连续的,共31条。

第二条: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十条: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