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该案例是不是真正的CIF合同?为什么?(2)该公司应该吸取哪些教训?高人帮帮忙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21:38:47
200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根据通则,CIF术语下,货物运输由卖方负责。因此此合同适用CIF条款是你们双方协商的结果;

承运人根据自由转船条款转船不属于违约,因此不能向承运人追偿。转船的行为不影响买卖双方之间适用CIF术语的效果;

卖方有及时交付货物的义务,因此卖方违约。

吸取教训,特别注意跟承运人订立的条款(不过承运人目前地位还是比较强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