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相关案例,请大家帮忙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07:20:39
郭红和付平是北京AD公司的两个股东,他们在2002成立了这个公司。注册资本是50万元,双方各持有50%的股份,付平是法人,公司的管理者和董事并负责经营这间公司。但是,付平自公司成立6年来从未举行过股东大会,也没有给郭红任何公司财务报告,甚至没有任何分红。郭红指出从2002年到04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共计20万元,但是公司的财务报告上只有10万2千元,郭红要求付平付给她分红,但是付平什么都没做,于是郭红对此提起诉讼并要求注销此公司。
双方都同意注销此公司,因此进入了清算程序。郭红和付平都是清算组成员。但是付平仍旧不履行任何清算义务。而且郭红拿走了公司的所有证书,公章,资料及财务数据。
同时,付平反诉郭红损害公司利益。
1.郭红因为公司利益对付平提出的诉讼是否成立?
如果成立,请用公司法条文进行说明
2.付平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付平的反诉能否成立?

1、公司治理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等属于公司解散原因之一。因此是可以的。
2、付平长期不分红,不履行清算义务,违反公司法规定。
3、付平无权反诉,应当由公司反诉。(其实严格的说应当是公司另行起诉郭红侵权)
具体法条因为时间原因不给你引用了,公司法都有。

1;成立.因为郭红是股东,有权享有公司分红,有权监督公司的运作,有权召开或参与股东大会.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可以对付平提起诉讼.
2;违反.作为公司实际上的管理者和经营人,付平有义务向另一大股东提交财务报告,给予应得的分红,并定期召开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