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低收入家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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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各市属企业主管局、 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2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最低工资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6月21日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

二、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96元、每月不低于49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