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我家房子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0:57:32
我家有7个孩子,父母有一套住房。2005年父母把价值70万的房子以20万卖给了妹妹(已过户),由妹妹赡养老人,并有口头协议,老人在世房子还是父母的,等老人去世房子自动给妹妹。现在父亲去世了,妹妹并不赡养母亲。如果走法律程序,其他孩子能不能起诉妹妹把房子要回来?或者能要回当时卖房子的差价?
口头协议的有效性需要第三方证明,在这件事情中,儿媳算不算第三方?什么才是第三方

必须证明该口头协议存在,需要无厉害关系第三方证明(如邻居,朋友等),不能是子女和老人本身。
另外,任何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即使房子过户给小妹,其他子女也有赡养义务,只是因为小妹属于收益一方,可以适当多承担一部分。老人可以依法起诉小妹,要求其赡养并且要求取得房屋居住权。

另外,关于撤销房屋产权变更问题,除非证明双方却有赠与协议,证明赡养老人是赠与房屋的前提,则可以因小妹违约在先而赠与无效,否则无法变更

补充:儿媳肯定不行,属于相关厉害人

你问的问题情况介绍的不是很清楚,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需要你明确:
1、2005年那套房子的买卖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欺诈啊什么的情况。假如价格合理,也已经过户了,那么房子是属于你妹妹的,那么你们只可以关注价款是否支付,如未支付,那么可以要求支付,价款的剩余部分中有些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2、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即使存在类似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也是无效的。
3、你妹妹不赡养你母亲,那么房价款里面有一半是母亲的遗产,其可能会丧失这部分的继承权。
其余事情需要情况清楚后才知道怎么办.

可否要回房子,关键是看当初老人和妹妹之间的口头约定是否能被认定。虽然当初老人和妹妹有口头约定,但是如果不能证明有这个约定的话,很难被认定从而无法要回房子。如果能证明的话,妹妹可以得到去世父亲的那部分遗赠,而母亲的那部分可以撤销。
补:儿媳属于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得人,即便其在场,也没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