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草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7:22:30
求刑诉法修改的草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我国对这部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大修改。当时,徐静村作为当时全国人大邀请的国内专家组副组长参加了修订工作。徐静村对记者说,那次修改完成后,绝大多数专家都以为刑事诉讼法至少20年不会再修改了。然而仅仅过了4年,徐静村及很多法学家就分别提出了要对刑诉法进行修改的意见。

  原因是什么呢?徐静村解释说,1996年那次修改是为了改革庭审制度而进行的。因为过去庭审实行的是“法官一问到底”的方式,控辩双方在庭上处于消极状态。这种庭审方式多次受到批评,国内学术界、立法界和司法界一致认为这样的审理方式不科学。于是,一些法学专家和法律界人士提出,要一改“法官一问到底”为“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法官居中审判”的形式。然而这一良好的愿望并未通过那次修改而达到,后来的庭审实践证明,至少在以下的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缺憾并无法克服:(1)主要证据庭前移送无法避免法官庭前形成预判的问题。(2)起诉制度的修改不尽完善,无罪推定的精神难以得到充分体现。(3)侦查制度的修改势在必行。比如收容审查作为一个非法定程序,被普遍实行。(4)律师提前介入形同虚设。为了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主张律师提前介入是1996年刑诉法的进步。但是,实际效果却并不乐观。律师介入受到诸如申请、批准、限时、侦查人员在场等种种限制,到了庭审时,由于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受到限制,律师无法提出有力的证据,当律师言辞稍有过激时,不仅庭上可能受到法官的指责,在庭外也经常受到伤害。最高法院的统计表明,1996年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在全国范围内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比起修改前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很多。

  刑诉法修改的三种不同意见

  虽然国内对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但在对如何修改这一法律的问题上,专家学者们的意见也是有区别的。当时主要有三种观点:一、不用修改刑诉法,而仿国外实行统一证据法,即通过制定统一的证据法统辖刑事、民事和人身关系三个证据法,从而达到完善法律之目的。二、只制定刑事证据法。我国的诉讼理念不同于美国等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遵循确凿证据原则,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民事诉讼遵循优势证据原则。而人身关系部分,涉及的主要是人的相互关系(如夫妻离婚),无关生命、自由等问题。因此,这种观点主张不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