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分咨询一个关于诈骗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1:37:10
我公司在上海参加一个展览会,展会结束后有家骗子公司冒名国内某知名物流公司找到我们说可以帮我们把展品运回广东,于是谈好价钱1000元,填了托运单并且盖了章(事后才知道单子和章都是假的),现在骗子把我们的货拉走后问我们要10000元,否则不给货。于是我们报案,公安机关说这是“经济纠纷”,不属于诈骗,他们是利用了法律的漏洞,真的是这样么?我们那批货价值十几万那!!!
我查了一下该条文,能否请教一下“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是什么意思,现在上海警方就是不立案。

问题是我们没有签订过合同,从头到尾就是一张假的托运单和假的盖章,这有法律效力吗?适用于合同法吗?

1、本案中,骗子一方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起点是1000元至3000元。11000元已经达到犯罪起点。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骗子的敲诈数额已经达到了追诉起点,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是不是你们去立案的时候没有把问题说清楚?如果是这样,建议你们写一份书面的报案材料给公安局。思路如下:
第一,单据是假的。骗子利用假单据,骗取你公司货物。
第二,骗取货物后,打电话要挟给付1万元。
第三,如果不给,那么不给货。
2、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显然不是该种性质,对方向你要1万元,该一万元显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3、“现在上海警方就是不立案。”
如果还不立案,那你们就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4、托运单都是假的,当然是无效的。本案是刑事犯罪,不是民事合同行为。
5、如果对方没有返还十几万货物的意思,意图侵占货物,并敲诈1万元,那么除了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有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十几万,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欺诈就是诈骗,可能你向上海警方叙述被诈骗的经过有出入。应重新写书面报案材料,当面提交主管刑事案件的领导。并有权要求案发地派出所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出具不于立案书面通知。你可凭借案发地派出所出具的不受理案件通知书到其上一级部门〈公安分局〉的法制科反映。或直接在主管刑事案件的局长反映。

本案中就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案,当地警方不予立案的做法存在过错。建议向其上级主管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可以针对其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

个人认为这种行为性质及其恶劣,不可能仅仅是经济纠纷。
依照《刑法》27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按照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并不是什么漏洞,对方的行为完全就是“要挟”,因此完全可以按照敲诈勒索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诈骗罪中,刑法在经济类犯罪里专门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他们自己不是物流公司,也没有办法将展品运回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