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动合同法的帮帮忙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2 14:22:36
租房问题!我租了门市一间。是11月15号签的合同。我是12月5号门市开张。12月15号管电的普查投漏电。发现我所租的门市偷电,(偷电方法他是在电表箱里面多接了一根线,让电表转速降慢,电表外是有个盒子的,要专业的钥匙才打得开)要处罚600元以上。我给管电的说我不清楚我没做过,他们就找到房东,要房东给。房东来找了我,说应该我给她只管租房,而且租房时合同上写有租房期间一切债务由租房人承担。我就不服了。为什么不是我做的我要来给钱。要来背这个偷电的名声。以前的租房人是个开馆子的,我现在开的是电信收费,卖些小饰品。除一台电脑外无其它用电设备,下午4点就关门晚上不开的,一月根本用不到好多电。希望大家帮帮忙我该怎么办,主要是看下如果我不认打官司能赢吗?
有些法律上的东西给我说下,

首先帮你理清你和管电的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电力法的规定,对于盗窃电能的,电力管理部门对其是有处罚的权力的。但这个处罚的对象不是你,而是你的房东。因为每个电表都有它的户主,电表的户主应当对电表负责。所以这个电表无论是谁改的,电力管理部门的处罚对象只能是户主。而对于你和电力管理部门之间是没有这种关系的。

其次是你和房东的这个所谓租房期间一切债务由租房人承担的约定。这个债务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是合法的日常费用支出,比如说水费,电费和房屋必要的维修费用。而对于这种行政处罚所支出的费用,根本就不是平等关系的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即便是有这种约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因此这样的约定根本就不可能为成房东要求你出这600元的借口,你不要理她就是了,再说在你们约定的合同期内房东更不能因为这件事而阻碍你对房子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