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2:31:07
我们公司是08年7月份股东决定清算的,因为我的职位关系,我一直留守到11月26日.我是07年11月19日入职的.公司有承诺补偿我一个半月的薪水.但是我至今未受到.公司的老总说我在留守期间有录他的音.但是他还是没有证据,一直不给钱.说要把事情理清楚了再说.我是否可以到仲裁去告他,告他的同时我是否可以要求他多赔偿我?请指点!谢谢

一般情况下,员工能拿到N+1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补偿,这里的N是指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不足半年的支付0.5个月,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这里的“1”,是指企业解聘员工需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劳动法规定企业需要给员工1个月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如果因工作需要员工马上离职,就需要发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根据你的情况,你确实应拿1.5个月的补偿。老总所说的录音不是不支付你补偿的依据,你应该在两个月内申请仲裁,否则就过了仲裁时效,仲裁时,你可以要求额外的赔偿金,但具体需要咨询当地劳动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