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物权和刑法方面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5:54:55
某甲将齐白石得一幅画以10万元卖给某乙,某乙交付2万元定金,后甲又将该画以15万元卖给丙,并交付。如果合同约定合同订立时,所有权便已转移,而某甲又将该画卖给了丙,并交付,怎么处理?

甲住在24栋307室。98年12月初在阳台上储存白菜并在上面盖了一张石棉瓦,瓦得一头搭在阳台上。12月14日晚风雨交加,约23时许,乙下班路过甲家阳台时,石棉瓦落下,正好砸在乙得头上,乙花去医疗费6454元。乙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法院应如何审理此案?

自行车厂电镀车间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带剧毒得化学物质,该厂为防止环境污染,除对污水进行处理外,把带有毒性得垃圾运到郊外挖坑深埋。所以,多年来没有发生过污染环境得事故。后由于养路民工在山坡上取土铺路,将该厂所埋得垃圾挖了出来。由于雨水冲洗,将有毒物质冲入某村鱼塘,造成12000元得经济损失。该村向法院起诉。
问:应当如何处理?

张某早年丧夫,有5间瓦房,两儿一女。张某生前一直与长子共住该房,一起生活,次子和女儿均在外地工作。张某因儿子不孝顺,在生前立下遗嘱交给女儿,说明5间房均由女儿一人继承。张某去世后,长子没有通知弟妹,独自料理后事,并以3万元价款将房屋卖给乔某。张某次子闻讯,从外地赶回,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兄共同继承房屋。法院立案后,张某得女儿也闻讯赶来,请求法院按遗嘱把房屋判归她一人继承。
请确定本案诉讼参加人得地位,并说明理由。

盛夏时节,村民华某发现在河面上漂浮一层黑色液体,其认为这可能是油,所以便决定点燃试试,但又想到可能是上游油库泄漏得石油,点燃会酿起火灾。因此其便捞了点并于距河岸10米远处点燃,结果明火引起空气爆炸,引燃了河中得油,并将上游得油库全部烧毁。
问:华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李某曾因流氓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1989年5月刑满释放。1992年4月某日,李某与王某共谋盗窃。当晚12时到达现场后分头行窃。李某在行窃中强奸了房主女儿,并偷得4000元。王某窃得500元。第二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
问:李某、王某二人各应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甲18岁,工人,乙19岁,工人,丙16岁学生,

1 这个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合同法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中,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所有权自合同订立时,所有权便已转移。 而某甲又将该画卖给了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本案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了乙。

  2 本案中主要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本案中原告只要说明有损害事实就可以了。

  3 本案中主要也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 本案中原告是张某 被告是长子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张某的女儿。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或者由自己管理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争议要求人民法院以审判来处理。 被告是原告的相对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相对于原告被告而提出不同于他们的请求。

  5 本案中主要涉及到的就是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还是过失。我认为本案中的当事人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村民华某,但又想到可能是上游油库泄漏得石油,点燃会酿起火灾。因此其便捞了点并于距河岸10米远处点燃。 可以看出他已经预见到了危害结果,也有了必要的预防措施,不是放任的故意。

  6 李某共同的盗窃罪,强奸罪。 李某还是本案中的主犯,李某还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王某是共同的盗窃罪,但是他是从犯(刑法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且他还有自首,立功的表现。

  7 甲乙丙丁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可。

  这么多可以不? 都做了好久哦! 好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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