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5:20:52
原告张玉等150人,经李力联系将某百货商店新进的一批加湿器以九折的优惠价全部买走。在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加湿器有质量问题,纷纷到某百货商店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经协商不成,后来张玉等150人诉诸法院。法院按照代表人诉讼受理此案。原告150人共同推选张玉、李力和王军为其代表人。在诉讼中,被告某百货商店深知该批加湿器为不合格产品,态度十分诚恳地请求张玉、李力、王军原谅,表示可以退赔50%的价款,并免费保修2年。张玉、李力、王军三人未与其他147名原告商定,就在法庭上放弃了诉讼请求,申请撤诉。请问:(1)张玉、李力、王军放弃诉讼请求的行为是否有效?(2)人民法院对他们的撤诉申请应如何处理?

当然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三位代表人放弃诉讼请求的行为无效,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撤诉。

当然有效,当初就是因为人多才选出代表的吧,那选出代表当然要起到代表的作用,也当然有权力代表150个人作出那个决定,法院就这样受理呗,同意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