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公司后缀的邮箱发出的邮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5 10:21:47
和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公司称我们不是公司的员工。我们是在外省做销售经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考勤。但我们邮箱里面有和公司邮箱的互通邮件。公司的邮箱是以公司后缀的邮箱。其中里面的邮件有人员架构表,里面有我的名字,可以作为劳动纠纷时的证据吗

企业邮箱是指以企业的域名作为后缀的电子邮件地址。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该用或当事人约定用书面形式的以外,用电子邮件格式订立合同应属有效。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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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你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一般而言,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要从这几个方面举证:
1.你稳定地长期地为公司提供劳动,如你向公司的工作汇报或请示以及公司的指示等;2.公司定期地稳定地向你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如工资单,银行记录、社保记录等;3.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如考勤记录、处罚或奖励记录等。4.就是你说的邮件后缀名、名片等形式方面证据。你有这方面的证据都可以向仲裁庭提供。一般而言,前面两种证据证明效果比较好。
此外,你要防备公司提出的抗辩:即你只是公司经销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这一抗辩,你可以以上述第2点证据进行反驳,因为经销商主要是靠差价或佣金获利,没有所谓底薪,没有稳定地定期的工资。
答毕。

应该可以的,不属于公司,应该不会有公司给的权限~先把这些抓屏保存吧,省得公司赖账!

关键看邮件内容是否有与公司关系的证据

已经告诉你了,哈哈,浪费我很多时间……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