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记未开票收入2009年开票,对方能否抵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22:37:50
我方2008年的财务报表记了一笔未开票收入,2009年我方正式将增值税发票开给对方,对方凭此发票能否做进项抵扣?
对方购进我方的是固定资产,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办法,对方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请各位高知帮助解答一下?
关键问题是我方在我方税务局申报了2008年12月份的这笔收入后,2009年再开给对方的发票对方税务局认证时是否不给对方企业抵扣?(是固定资产购进享受的政策)
感谢前几位网友的答案,但对答案我仍感不满意。可能是我的问题没表达清楚。我的问题意思是:对方2008年底买了我们的设备,为享受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固定资产购进进项税可以抵扣的政策”要求我们给他们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能是2009年元月1 日以后的,而我们准备在2008年12月的税务申报表上将这笔对应销售收入记成2008年12月份的“未开票收入”(这样记是允许的),但问题是我们这样做后,对方即便是取得的是我们给他开具的时间为2009年元月1日以后的发票,可对方也有可能没办法那我们开具的发票作进项抵扣,是这样的吗? 很急!!!

可以啊
只要正确的发票在90天内都可以

抵扣是要看你的开票日期

可以的。

不可以,增值税发票有开具时间规定,你方2008年12月的收入应该销售当期开票,不按规定时间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且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