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紧急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4:02:44
公司年末利润总额为-4767.36元,应调整增加:1)税务罚款400元; 2)招待费按新税法扣除60%(不超过0.5%)后余6184.24元;
调整后利润总额为-4767.36+400+6184.24=1816.88元
计算的所得税为1816.88*25%=454.22元
税后利润为1816.88-454.22=1362.66元
请问:1、调整增加的项目要不要做会计分录处理?
2、我计算的所得税对不对?
3、结转的分录:
1)借:所得税454.2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54.22
2)借:本年利润1816.88
贷:所得税454.2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362.66
这样做对不对?我是觉得好象不对,但是又不知该怎么转,有点糊涂了?
谢谢各位前辈了!
谢谢 K_poe ,我看了你的答案了,照你这样说就是按亏损的5221.58元(就是-4767.36-454.22=-5221.58元)结转?

1、调整增加的所得税不用做会计分录
2、计算的所得税正确
3、第一个分录正确
第二个错误

税后利润为-4767.36-454.22=5221.58

借:本年利润 454.22
贷:所得税 454.22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221.58
贷:本年利润 5221.58(原已结转的利润-4767.36 还有所得税454.22)

补充:结转是按会计上核算的税后利润结转,而不是税法上核算的税后利润,税法上核算的利润只会体现在年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上,在账务上不做反应,因此结转的就是5221.58

你说的这两项不需要这样做帐务处理的。会计制度与税法本身就存在一些差异。若有需调整的项目,会计师会在年度审计报告内列示一页<<所得税调整项目的补充说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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