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伤人的法律问题--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0:50:39
我父亲 傍晚在园区里面散步,走到一户门前的时候突然两条藏獒从敞开的大门窜出来,对我父亲进行撕咬。我父亲进行反抗,并大声呼叫,大约近一分钟藏獒的主人出来将狗喝住。狗主人将我父亲送往医院,衣服鞋子都被撕破,在医院清理伤口发现被咬10余口.
当天晚上他们夫的医药费,第2天它们就说不管了 ,让我们到法院起诉
我父亲都好60岁了 还有心脏病 那天被藏獒撕咬对它有很大影响,现在晚上经常做噩梦,就是腿上的伤口在家养了30多天才愈合,拍片子骨头没有事,但是现在被咬伤的右脚 现在行走有些吃力,应该是伤道筋了,可是拍片子拍不出筋来

第1 我父亲是正常在小区里散步 ,无任何过错
第2 狗主人家 院门大开 无任何人在院子里面。他们的说法是他们准备将车开进院子,所以才打开的大门。
第3 他们饲养的藏獒无饲养许可证,无防疫证

我想问一下,由于他们的过错,导致我父亲被受伤,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父亲的生意 在受伤期间的损失 他们应不应该赔偿误工费
根据侵权责任 他们是不是应该 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如果赔偿 标准又是什么?
有哪位高人知道,帮帮我啊,谢谢了!

结论:
您好!这样的情况在我国法律中称为“特殊侵权”。侵权人(狗的主人)应该赔偿您父亲被侵害期间的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您可以仔细计算一下。

由于您父亲在该侵害事件中所受伤害并未达到法律上规定的致残的后果,所以法院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侵权人并无故意伤害您父亲的主观意思,所以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的刑事犯罪,该案只是涉及民事赔偿问题。

法条参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1、狗咬伤你父亲,对你父亲的身体和财产造成损害(咬伤和衣服的损失)
2、你父亲无过错(正常散步)
3、狗的主人在管理宠物时存在过错,没有栓牢。也没有办理饲养许可及做防疫。
4、应当属于动物侵权人身损害赔偿。
回答:1、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狗的主人未指示他的狗对你父亲进行攻击。如有证据证明则狗主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伤情鉴定是否构成轻伤)。
2、应当赔偿的损失有: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如伤残则有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所有的赔偿费用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3、赔偿的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