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到期时间为法定假期,如何判别转正日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9:57:45
我是2008年10月27日签订合同的,试用期3个月,到2009年1月27日截止,但1月27日为法定假日,如果2月1日公司通知我被解雇是否合法?
是不是公司在超过试用期后就不能无故解雇我?
我现在好担心哦。。。
好心人帮帮我
那么晚还有那么多好心人啊
谢谢了
那就是说过了试用期后他要解雇我,我任何赔偿都没有咯?
哎。。。
现在这个公司里留下的不是老员工,就是老板亲戚,觉得收不到平等对待

试用期到期时间为法定假期,约定的法定节假日当天,即为试用期满日期的,试用期的结束时间,不会因为法定节假日的原因提前,或者推迟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不用担心!
即使试用期你也不用担心公司随便解雇你!
必须要证实你不符合工作要求。
而且试用期结束是1月27.和法定节节日没有关系。

试用期是按照自然月计算的,也即是你的试用截止日期应以2009年1月31日为准。遇节假日不存在顺延!如果公司在2月1日以你试用期内未达到录用标准而解雇你是合法的。
请你注意用人单位招录人员的用工合同条款规定。

一个有发展前景的公司是不会这样的。即使在试用期间辞退,也应有合法理由,否则就是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