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A与B有仇,恰巧路上遇见,于是A拿出匕首要杀B,在两人的厮打过程中,B将A打死,则B是否是犯了杀人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1:23:07

属于正当防卫 不构成故意或过失杀人。
因为两人有仇,A拿出匕首,B有理由相信A是想要对自己造成伤害。
如果过程中,B已将A制服,使A实际上不能对B形成伤害,B仍然意气用事打死了A。就要看证据情况,来确定是防卫过当还是过失致人死亡了。通常情况由于这个时候的证据只有当时的口供,一般都是定防卫过当的。

看情况。
如果B是在A匕首在手袭击时打死A,算正当防卫。

如果A已经未对B进行袭击,或者已经被制服,构成故意杀人,。

你说的杀人罪有可能,因为如果A的行为确实不对B构成人身性命危害的话,B实施了这样的行为确实是杀人罪,行为是防卫过当,罪名是杀人罪,不过这个绝对有减轻罪行情节。不会判死刑。如果A就是想把B杀死,那么B这样做不为罪。也不为过。

这属于正常防卫.

不会说的是你自己把 o(∩_∩)o...
我觉得这是正当防卫 就算犯罪顶多就算防卫过当.
不至于杀人罪那么夸张。

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