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劳动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2:58:48
你好!请问我是2005年3月29日入职于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质安部(公司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于2007年6月1日被集团转入同一企业的广东珠江建设工程监里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31日,但公司于2008年12月29日裁员我被裁掉,合同工资约定为4100.00元/月请问我的补偿应该是多少月?补偿的标准又应该是多少元/月?谢谢!

工作3年又9个月,补偿4个月的工资。

  16400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就是想问在一个酒家做,然后自离的那些押金还可以要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