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公司法的一道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7:02:27
案情:甲与乙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甲以80万货币出资;乙以房屋和机器设备出资,作价220万,但乙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由于甲精通会计,所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也由甲兼任。
问题: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公司的机构设置及其人事安排是否合法?

1、乙的房屋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不能视其为出资到位。因为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标准,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才能说明该房屋已经由乙的个人名下转移到了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只有过户才能说明该房屋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而非乙的个人财产。

2、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事安排不合法,财务负责人,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出任监事。

关于房屋的所有权是需要经过房产部门登记确定的,乙的房屋没有过户登记,乙就没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所以他以房屋出资的的部分应该视为无效。
董事的任免没有问题,但是甲的无法兼任监事和财务负责人。因为: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既然监有监督公司财务的职责,那么他就无法成为财物的管理人员,否则会有徇私舞弊之嫌。